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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业主在家中遇害,物业公司该赔偿吗?

    众所周知,

      物业公司对小区

      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。

      但是,

      这种安全管理职责

      的范围该如何界定?

      哪些情形下,

      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

     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?

     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

      感情纠纷激化

      2013年,

      经人介绍,

      中年离异的李梅与

      同为离异人士的张勇相识,

      此后不久,

      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。

      恋爱关系持续了4年,

      直至2017年11月

      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,

      李梅向张勇提出分手,

      张勇却不同意。

      放火酿成惨剧

      面对张勇的死缠烂打,

      李梅并未回心转意。

      为此,

      张勇多次威胁李梅:

      如果李梅执意分手,

      他就与李梅鱼死网破。

      李梅对此并未在意。

      恼羞成怒的张勇

      决定施以报复,

      悲惨的一幕发生了:

      11月末的一天,

      张勇带着汽油和斧头

      来到李梅家。

      进门后,

      直接将汽油泼洒在

      李梅身上和家中,

      点燃汽油。

      在熊熊大火中,

      李梅当场被烧身亡,

      家中焚毁严重。

      张勇随后拿出早已备好的斧头

      砍向自己头部,

      试图了结自己的生命,

      但自杀未遂。

      物业被判无责

      张勇后被警方抓获归案,

      经法院判决,

      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。

      其后,

      李梅之子认为

      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,

      亦应承担赔偿责任,

      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。

      法院审理后,

      认定物业公司无需担责,

     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

      以案说法

      法律规定

  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70条的规定,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,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这就对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,即业主居住的房屋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。通常而言,物业公司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限于小区共有部分,如果业主所受损失与共有部分安保过错相关,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      结合本案

      本案中,张勇作案时用黑色塑料口袋包裹油桶和斧头,且持有李梅给的小区门禁卡和房门钥匙,可以自由出入小区,拥有业主正常通行的外部特征,物业公司发现犯罪迹象较为困难,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安保工作不存在过错。

      此外,李梅死亡事件并非发生在小区的公共区域,而是发生在室内,张勇用受害人给的钥匙打开房门并作案,物业公司无从知晓,在未接到业主求助信息之前,物业公司不具备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条件。故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本案发生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    法官寄语

      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社区环境,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,排除安全隐患,保障业主生命及财产安全;广大业主也应注意防范潜在风险、保障自身安全,不可掉以轻心。

      作者 / 市四中法院 谢长江 王秀丽

    重庆四中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