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庆建筑工程律师网

    发包人指定分包,总包方未收取任何总包管理费,分包工程发生质量

    《合同法》第272条规定:“总承包人或者勘察、设计、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,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。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、设计、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。”《司法解释》第12条规定:“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,应当承担过错责任:

    (一)提供的设计有缺陷;

    (二)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;

    (三)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。

    承包人有过错的,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。”